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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日期:2020-02-26
名  称:三河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三河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及其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加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各科室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定一名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采集、分析、整理和报送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工作规程

  第五条 为了确保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 机构职能,包括本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 政策法规,与本局职能和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以本局名义发布或者本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本局年度预算、年度决算。

  (四)规划计划,主要包括:专项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等。

  (五)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除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外,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公告栏等一种或多种有效方式公开。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局各科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第十四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本局予以更正。本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六条 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局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内容包括:

  (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是否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答复;

  (三)是否存在暗箱操作,提供虚假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

  (四)公众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反映;

  (五)对违反本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每年331日前公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保障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广大公众的监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及本制度与政府信息公开职能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政府信息公开职能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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